第130章 该不该赔?谁来赔?
想到这里,李珊又问道:“爸妈,你们平时有关注过法律大V的账号吗?抖音、快手、微信、微博都行。”
李爸:“倒是没有特别关注,反正就是刷到了就看一会儿。”
李妈:“我也差不多,没有特别关注,怎么了吗?”
李珊:“没事儿,我就问问,寻思如果你们有特别关注的话,可以推荐给我,不过如果没有关注的话,就算了呗。”
听到李珊此话,李爸李妈敏感地总结出这类视频账号应该是对李珊有用处,于是都暗自下定决心之后如果发现内容比较优质的视频主就推荐给李珊。
李珊想到罗翔爆火的B站,但是又觉得B站对于父母来说可能有些陌生,但是不死心地问道:“爸妈,你们有听过B站吗?”
“什么站?”
“什么站?”
听到李爸李妈这异口同声地疑问声,李珊放弃了继续询问,反而主动说起已经被自己忽视了许久的李爸刚刚提到的问题:“爸,你是说鞭炮怎么了?”
李爸听到李珊主动问这个事儿,心想什么站我是没听过,看来是帮不上李珊了,不过李珊问这个,我还是能记住的,于是忙说道:“起因是这个被鞭炮炸伤的人发视频求助,大概好像是在他们家年前祭祖的时候,买了一些鞭炮,一直放在仓房里,直到祭祖那天才拿出来,但是谁也没想到这是一批残次品,当天刚点燃还没跑远,原本应该朝天上炸去的鞭炮,愣是朝四方炸开了,把负责点燃鞭炮的这人刚好也是买鞭炮的这人给炸伤了,然后家属就第一时间联系鞭炮的经销商,起初经销商态度挺好的,说是会和厂家上报要赔偿,但是等这家人过一段儿时间再去问,经销商就说厂家不赔,自己自然也是不能赔的,说这个鞭炮也不是自己生产的,自己只是代为销售,没有义务赔偿,还大言不惭地说怎么放鞭炮不知道注意呢。气的这个受伤的这家一怒之下给这家鞭炮商家曝光了,姑娘你说这个商家说的有道理吗?他到底应不应该赔啊?”
李珊此时认真听完李爸的描述后,第一时间定位这起事故属于产品责任侵权,何为产品责任侵权呢?通俗点儿说就是指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不具有商家所宣称的安全性能、产品性能,因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的,属于产品责任侵权。而李爸口中说的这起事故呢,就是商家售卖的鞭炮不符合国家关于鞭炮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造成的人身伤害,这么说,好像这个推卸责任的经销商说的好像是有那么一点儿道理,但是果真如他说的那样,他作为销售者不需要承担售出产品质量的保证责任吗?一般情况下,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只能从经销商手中购买商品而不能直接从生产厂商手中购买,而经销商如果都不需要承担产品质量的保证责任的话,经销商又有什么理由能够赚取差价呢,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又为何愿意被经销商在中间割韭菜呢?而我们作为消费者当购买商品后发生损失却没有理由去找经销商索要赔偿,那我们的权益又当如何保护?所以,即使从生活现实层面而言,这个销售鞭炮的经销商的托辞也是毫无道理可言的。
同时我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也是采用专章规定的产品质量侵权的相关法条,在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生产者责任】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法条明确了生产者是一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那么销售者呢?在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可见销售者虽然具有向生产者的追偿权,但是当作为被侵权人的消费者或者第三人向销售者请求赔偿时,销售者不能拒绝。什么是追偿权呢?就是虽然销售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销售者承担的不是最终的赔偿责任,销售者在赔偿被侵权人后,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报销”赔偿款,也就是向生产者请求追偿。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进一步对销售者的追偿权进行了划分,也就是有的情况下销售者无权向生产者请求报销赔偿款。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规定【消费者索赔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关于哪些责任属于生产者的责任、哪些责任属于销售者的责任?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就以到鞭炮销售商处买鞭炮来说,如果鞭炮无法引燃是因为销售商储存仓库太潮湿导致的,那么这个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