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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 老韩:唐主任你有点极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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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个浙浙沥沥的雨天,老唐起得有点晚主要是这种天气真的太适合睡觉了,这样的天气,如果没事的话老唐都想蒙着头睡他个昏天黑地。

但他毕竟是一个律师,既然已经答应了委托,那肯定要快一点把这个案子办妥,虽然多等一天,里面的刘雪红就能多拿一天国家赔偿,但刑事案子不是这麽算的。

还是想着早点让人出来比较好。

起床收拾好了东西,老唐随便在酒店楼下找了个咖啡厅开始准备起诉状。

行政诉讼表面上看很容易,反正直接去告就行,对方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不违法,也就是没办法自证清白,那就是违法。

听起来就好像是手拿把一样,根本不需要什麽律师参与,但事实上,行政诉讼从来都不容易。

单单是法院受理立案这一关就很难过,有的小县城,你去提起行政诉讼,好好等着吧,有的是办法给你拖。

而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在于找准被告」

有人就说了,这明摆着就是京南县的问题嘛,直接把那什麽县里起诉不就行了吗?

这肯定不行,行政诉讼在主体上特别严格,你要告,必须得告那个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诉讼的理由,也应该是那个具体的行政行为。

房屋徵收拆迁,中间要经历很多的行政行为,所以第一要找准被告,第二则要找准作为事实和理由的行政行为。

比如本案中,县zf肯定不是被告,因为老韩经过多方打听已经知道了,京南县为了徵收拆迁专门有一个徵收办公室。

这个办公室才是县zf确定的房屋徵收部门。

而根据2018年释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市丶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徵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徵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徵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徵收部门为被告。

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个房屋徵收部门就肯定是被告了,同样还有其他情况。

至于说当时出现在现场的城管,那属于房屋徵收部门,委托的徵收实施部门,一般来说很多地方都会委托给一些公司.

这个我估计大部分人应该都知道,新闻上有过一些报导,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强拆行为中咋样咋样的,都属于这种性质的公司。

而且,在以前的时候,很多这些公司,其实是和准备开发的房地产公司有关联的

虽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拆迁,也就是禁止房地产开发公司参与进拆迁活动中。

但是按照实践来看,直接重新弄个公司就行了—.

总之老唐前世也见多了这些事,所以还觉得奇怪,这边的房屋徵收部门居然没有找拆迁公司看得出来应该是打算合法拆迁的。

可能没有重视程式吧.

不过,就算有拆迁公司也无所谓,同样根据最高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徵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做的事,被告还应该是房屋徵收部门。

当然要是做了委托范围之外的事,那就没辙了,比如委托你合法强拆,但是你的拆迁程式出了问题,那就是在委托范围之外的事。

对不对,房屋徵收办公室肯定不可能在委托中让你违规拆迁啊。

这个时候就是前面提到的例外情况,被告就应该是徵收实施单位了,和徵收办公室没有关系。

你去起诉徵收办公室,得到的肯定是主体不适格被驳回的裁定书。

这种驳回都不会对你的事实进行审查,因为你的诉讼告错了物件,

是不是感觉很相似,有点像之前外卖平台搞出来的那些事,这种你要是不请律师,你知道该告谁吗?

虽然按照规定,你去起诉告错了物件,法院应该告诉你谁才是被告,但是呢不告诉你你也没办法。

所以法律规定其实剖析起来真的很有意思,老唐前世也特别喜欢做,但是都用在了赚钱上。

而在本案中,没有提前做好补偿方面的准备,也就是说其实钱还没到位呢,就直接申请让京南县法院强制执行,这是谁的原因,当然是房屋徵收办公室的原因了。

所以被告就是京南县房屋徵收办公室,被诉的行政行为也是其当初做出的「城市拆裁字(20X

X)第013号拆迁纠纷裁决」!

下面的实施单位暂时先不用管,对方是按照程式来实施的.

起诉状很快写好,核心只有一点,确认这个拆迁纠纷裁决违法,只要把这个确认违法了,那就相当于拆迁行为违法。

证据准备的更加简单,被诉的这个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的资讯,以及老韩这段时间努力查到的这个纠纷裁决的决定书。

还有当初京南县法院做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书,其实后面这个证据并不重要,重要的前面那份证据。

上面确实说了钱会存在哪个银行的什麽专用帐户内,但事实上根本没有存进去,当然是需要对方来证明这个钱在当时已经存了进去。

而且要证明已经对刘雪红进行了充分告知,要麽是直接告知,要麽是透过公告的方式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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