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0章 搞个典型案例出来!
光明区的纪委监委来访举报也是在自己单位这里,老唐曾经也很多次来过这边。
只不过因为有两年没来了,所以感觉有点陌生。
不过不要紧,这地方估计自己以后打交道的次数不会少,以后肯定会熟悉的你看林城那边的纪委监委部门,那老唐是真的熟。
光明区监察部门的来访接待室内,工作人员小李正在处理上一个来访群众的举报。
就在此时门被敲响,小李随即开口道:「请进!」
他的工作就是把这些来访群众的举报进行记录然后上报,至于是否要调查,
那是领导决定的事。
很快办公室的门被推开,一个脸色苍白的年轻人走了进来。
小李抬头一看感觉这人好像有点眼熟,但一时之间又想不起来是谁。
「同志您好,请问您有什麽事吗?」
脸色苍白还带着一点伤疤的年轻人笑道:「我来举报一下光明区住建局。」
年轻人自然就是老唐了,他和光明区住建局之间那可是「关系很深」,当年维多利亚花园烂尾楼事件,他可是实实在在和光明区住建局对上。
双方之间经过了多次的诉讼和调解。
当然,后面老唐被房子开发商报复,泥头车撞击震惊网际网路,导致光明区这边很多人被处理。
住建局自然也在里面—·
没想到这都过去几年了,又和这个单位杠上了。
小李闻言道:「请问您举报住建局什麽方面呢?而且举报要有证据—-
刚刚说到这里,老唐就已经掏出了身份证:「同志,我实名举报住建局下面的城建监察大队泄露举报人资讯!」」
实名举报?
小李脸色稍微严肃起来,拿过那身份证一看,又看看面前的人,顿时忍不住道:「唐方镜—————-你是腾达的那位唐方镜律师?」
老唐闻言将衣领拽开一点,露出了挣狞的伤疤:「是,如假包换!」
这个证明方式顿时让小李沉默了一下,赶紧将身份证放好开始记录。
唐方镜来实名举报,这个事可不是小事!
之前光明区就出现过一些小道消息,认为唐方镜现在到处搞事情,林城搞完又去天延市搞,那哪天是不是要来光明区搞啊!
那个讯息老王听到了,王青青也专门和老唐说过。
老唐没有任何的话,因为他认为,根本没必要说什麽---他直接就能用行动来证明!
是的没错,我特麽就是要在光明区好好搞一波事!
光明区咋了,唐方镜在光明区行事都是遵守法律的,当然他并不否认,自己确实在光明区办事都比较顺利。
但是,什麽时候按照法律规定办事顺利都能成好处?
难道这不是应该的吗?
说实话,老唐对于光明区还是有感情的,这地方有很多人都乾的不错,比如老周那样的。
但并不代表所有人都是好的。
比如这次,实名举报怎麽就会被对方知道,这中间肯定有问题!
「这是举报的证据,兰保胜实名举报元和市政绿化有限公司的专案违章搭建不到三天,公司那边就知道了,那公司是怎麽知道的?」
这证据不是老唐瞎说的,而是元和公司自己提交的证据。
这里很多人提出了问题,虽然案件是公开审判的,但是律师这个时候泄露案件资讯,难道不构成犯罪吗?
律师有没有可能因为泄露案件资讯触犯刑法呢?答案是有可能。
案件在侦查阶段就不用说了,一切保密,律师不可能从公安机关那里拿到任何案件资讯,他能知道的,就是犯罪嫌疑人和家属告诉他的。
这些当然不是机密了。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就不一样了,检察院有个《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很老的规定了,96年出的,比很多人罗数都大。
这里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讯问被告人笔录」和」询问证人证言」确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时间是到庭审前。
但是你说到庭审前就庭审前吗?
检察院的规定可不能约束法院,法院本身在这方面有自己的规定,那就是《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这里面并没有将普通卷宗认定为国家秘密,也因此,老唐将其拿来当做证据交给纪律检查部门进行举报,并不存在泄密的问题。
这方面还有最高法的指导案例,一个贪污案件,那个律师在法院复制卷宗后,给嫌疑人的家属都看了,一审被认定泄露国家秘密罪,判了一年。
但是中院二审直接改判无罪,并且被最高法列入指导案例。
言归正传,小李这边看着面前唐方镜递过来的材料,也是开始仔细看。
这一看他就不知道说什麽了,元和公司自己出具的证据。
这个证据甚至都不是那些录音什麽的,就是元和公司找兰保胜谈话,让他撤销举报的那个证明的复印件。
当然,还有兰保胜实名举报的记录,这两者加起来,才可以构成证据链。
在整个事件里,元和公司根本没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