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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章 老周:我就说应该借调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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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老唐到了这里同样也是到了家。

虽然来的次数不多,但这里的工作人员对老唐也是很熟悉。

只不过这边明显的人少,一般能来这里进行一审立案的都是律师,普通人的案子,基本上不可能由省高院一审管辖,。

立案庭,有相熟的律师在和老唐打招呼:「唐主任来了,哎呦,这又推着车来的?」

老唐闻言笑道:「是啊,这次的案子有点麻烦,费纸。」

智慧财产权类的诉讼,这是没办法的,需要的证据太多了,而且这还只是其中一部分,里面主要是腾飞公司提供的商业秘密材料,以及一些其他的证据。

比如腾达给出的收费发票,之前固定证据的公证费用发票,还有和陶忠成签订的保密合同原件复印件,公司章程对于商业机密的规定等等····

这都是需要的,不是说把人判了就够。

除此之外,最重要的自然是赔偿数额的确定了。

打官司为了什麽,自然是为了赔钱,但是怎麽赔,赔多少,到了法院一定是要有法律依据才行。

不能你说多少就是多少,你的计算必须要有证据支撑。

幸好对方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年中和年未都要发布财报,而且这个财报基本上应该是真实的。

如果发布虚假财报,被查出来会被罚的特别狠。

而根据之前那个案件的维权困难程度,以及对方长期的恶意侵权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在判决之后依旧侵权,并且建立二期甚至三期生产线扩大侵权范围等」行为,老唐认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

我国法律体系里面很少会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一般对于侵权行为,都是根据「填平原则」来判决,也就是不能获利。

你损失了多少,让对方赔你多少就行。

但是,在某些特殊的领域是有但惩罚性赔偿标准的,比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其中的第四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丶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丶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丶披露丶使用或者充许他人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这就是惩罚性赔偿,最高可以是你销售利润的五倍!

至于具体怎麽认定,那就是《最高法关于审理侵害智慧财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里的内容了。

其中的第四条规定: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所以老唐的证据中就有对方在官网发布的关于建立二期生产线的证据同样在提取的时候经过公证。

当然,他这个证据并没有形成证据链,所以还需要向法院申请调取达金公司在安监局备案的安评报告和设计专篇。

然后进行论证对比,看这个二期是否和之前的技术一致,只有一致了才可以证明对方再次侵权。

但这是后面的,而现在,老唐的诉求就是五倍利润的惩罚性赔偿!

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五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是19年修订的。

所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只使用于19年二月之后,在这之前的,只能依据原本的规定来。

但就算这样,那个数字也已经极其惊人了!

这种就是所谓的复杂案件,单单是举证质证都得弄半天,基本上可以说,这种案子就不是一次两次开庭能做完的。

所以能想像到需要的证据量了,最起码省高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看到那小推车眼睛都直了。

「唐律师,你这是—————这是来干嘛?」窗口内,工作人员看着那塞的满满当当如同一座纸山一样的小车,下意识的咽了口唾沫。

老唐闻言顿时笑道:「你这话问的,我一个律师,来法院当然是打官司啊,还能干嘛,你们赶紧卸下来,我后面还有呢。

一个小推车装不下,他出门打官司又不习惯带助理和实习律师,所以还有一堆的材料在车里呢。

啥玩意?工作人员头皮发麻,嘴里喏道:「还,还有多少?」

老唐仔细想了想后开口道:「不多了吧,再有这麽一车应该能装完吧。」

没话说了,彻底没话说了,工作人员叫上其他人,大家一起开始卸货。

纸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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