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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物权的客体物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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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进入到第四部分,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该部分对这三个名词的概念进行了一些简短的解释,对集合物的描述,篇幅稍微大一些。

首先是单一物,单一物是指形态上自成一体且其构成部分已失去其个性的物,一般不需要再去识别其成分,原则上也不存在部分因与整体分离而成为独立之物的情形。

合成物,合成物和集合物不太好区分,很容易把两者混淆。

合成物,也是一个物,只不过它是由数个单一物结合成一体的物。和单一物的区别就是,合成物的成分,在合成物之中时,整个合成物是一个物,可以作为民法中所有权的客体,但是如果它的成分和它相脱离时,它也可以变成一个单独的物,它自身上面也可以单独的作为民法中所有权的客体。

集合物,也称为聚合物,是指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为共同目的集合在一起而形成的聚合体。集合物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事实上的集合物和法律上的集合物。

事实上的集合物,是指由同质的多数动产构成的集合物。

法律上的集合物,是指由不同性质的财产为共同目的而集合在一起的聚合体。

区别于单一物和合成物,集合物并不是一个物,集合物也不能成为民法中所有权的客体,其实,民法中物权的客体仍然坐落在组成集合物的那一个个物上面。

举例,浮动抵押,这是一个以集合物为客体的特殊抵押权,该抵押权的客体是企业现有及将有的所有动产。

接下来是第五部分,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和动产的区分标准是: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

不动产,在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者移动通常会严重损害其价值。大体上,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包括建筑、树木等。

土地这一不动产的界定有些困难,所以作者此处对土地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讨论。

首先是土地的范围界定问题,提供这两个参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一个由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就是一个最小地籍单元,称“宗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不动产单元”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单元,而不动产单元指的是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矿藏在我国比较特殊,它没有被开采,还在土地里的时候,属于不动产,但是如果被开采出来了,就是动产,而且这些动产的所有权将依采矿权确立归属。

我国规定,矿藏这一类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属于独立于土地之外的物权客体,它作为不动产的时候,法律豁免了它的登记义务。

此外,不动产中还需要和前面联系,考虑一下海域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有体物。

对有体物的特殊类型,作者进行了以下说明:

1,作为交通运输工具,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属于动产,但是由于该类特殊动产具备登记公式的可能性,学理上有因此将其称为“准不动产”者。

2,可支配、可利用而可视为物的自然力,应适用动产的规则。

3,某些特殊的物,其性质介于不动产和动产之间,只要并非为长期稳定附着于土地而存在,且未纳入不动产登记,应认定动产为宜。

4,在我国,因登记制度本身不健全,一些不动产无法获得登记。此类未纳入登记的不动产,在涉及所有权转移等物权变动需要时,应适用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

本次读到: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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