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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物权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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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的部分讲完了物权的客体,我还以为这本书已经进入到了详细讲解各部分的程度,但是这个时候又出来一个物权通论,看上去又像是和导论一样的虚无缥缈的大框架的东西,我有点搞不清楚。

这一章一共有四节。

据作者的提要讲,这一章相当于物权总论的意义。

既然是总论,为什么不放在最开始呢。

现在我们开始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性。

首先是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我国法律对物权的定义是,指圈里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以下部分为对物权的分析:

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可满足一定的经济目的,通常具有可自由让渡的属性,物权人可利用此种可自由让渡性来获得物的交换价值,或以该物作为担保品以获得融资。

在私有制的背景下,可让渡性一般不会受到阻碍,但是在我国公有制的背景下,有时私权利主体只是享有某物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这时,相关的物权的可让渡性就会受到限制。

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直接支配,指的是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支配和控制,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自主地实现。当权利人对物的支配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可请求法律救济,从而回复对物的直接控制和支配。物权,非表现为对物的直接控制支配,之前也会表现为对物的法律上之力,即观念上的支配。法律上支配的观念,还尤其表现在物权的对世性上。

3,物权是对特定物的权利。根据物权客体特定的原则,物权一般都是对特定有体物的权利。所以,物权关系的法律纽带是特定之物,而非是特定的义务人,在此意义上,人们时常将物权关系界定为对物的权利。通过这种界定,实际上也同时构建了物权人以外之人必须尊重物权的不作为义务。

4,权利人享有物权,享受物给他带来的利益。物的利益,体现在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权利的本质是权利人的自由,原则上不存在由法律迫使物权人实现其物权利益的问题。

这一点也只在物权层面吧,在债权层面,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概念,如果过了这个期间,还想要行使那个权利,已经实现不了了。

此外呢,物权虽然是针对物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物权中就不需要讨论人的关系了。

相关的有以下几点:

1,物权受到侵害、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对他人主张回复占有、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2,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占有人主张占有回复,占有人,特别是善意占有人就可以要求所有权人返还在此期间它的物所产生的一些费用。

3,不动产相邻关系。

4,共有人之间的关系。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

6,物上存在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时,物的所有人和定限物权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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