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物权通论2
紧接上文,我们开始第一节的第二部分,物权的特性。
物权的特性是通过和其他的权利,特别是同属财产权的债权相比较,而得出的。
物权的第一个特性是支配性。
物权是支配权,其支配性表现在,物权人可自主对物进行支配,无须考虑任何人,即可实现自己对该物的利益。
物权有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之分。完全物权即所有权,可对物进行全面的支配。定限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的权利。一般定限物权是权利人经由与物的所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取得,但是一经取得,就超出了该法律关系的范畴,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无须物权设定人的介入即可实现,而且不因设定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
物权虽然具有支配性,但是也并不是说这个特性是绝对的。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最初对于物权的定义也并非就是以支配为核心。而且,在定限物权的情况下,如果说定限物权人对于他人之物有着支配性,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与之相关的完全物权人反而对物不再具有完全的支配性。再者,物权被干涉时,物权人的自力救济仍是有限的,一些情况下还是需要依靠请求权,即物权请求权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物权的第二个特性是绝对性。
物权是权利人在特定物上的法律地位,具有绝对权属性。
讲真,这里的绝对性我有点理解不了,明明是说“绝对”,但是说了物权是人对物的还是人对人的,还说了它的产生,它被干扰了怎么办,有些繁杂。就像是把一些不相关的东西全部塞进了一个袋子里。
这里讲到了三个方面:
1,物权的取得多依赖于特定人的法律行为,但是一经作出,物权发生变动,就超越了原有的法律关系。
2,物权具有追及和对抗效力。
3,任何人对物权行使的不当妨害,都将构成对物权的侵害,物权人可以对其主张物上请求或其他请求权。
接下来,我们进入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这一节也包括两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讲了物权法定主义。这听起来好像和物权类型没什么关系。
读完之后大概我理解一些了,因为有物权法定主义,所以物权的类型才是固定的。
在物权法定主义这部分,又分为四部分。
首先是它的意义与内容。
物权法定,指物权的类型应以法律规定为限,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
其内容为:
1,物权类型法定,即只有法律预先承认的具有物权效力的权利类型才是物权,其他的当事人自己创设的物权类型都不是。
2,物权内容法定,这也是类型法定所要求的,即法律对每个物权类型的基本要素的规定,这些基本要素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的物权内容相异的物权。
在物权法定主义中需做的一些提醒:
1,“物权法定”并不意味着物权的得丧变更效果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2,物权内容法定,仅意味着决定物权类型的关键要素的法定,并非指物权内容的各方面均由法律规定。由于物权的对世性,可由当事人特约的内容,通过不动产登记簿进行公示,以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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