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物权通论4
2,根据标的物种类的不同,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标的物,如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不动产抵押权等。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标的物,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留置权等。
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区分有重要意义,该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公式方法和变动要件。而且,两者的区分,与前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分之间也有着一定的对应关系。用益物权基本上为不动产物权;担保物权中,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抵押权传统上多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转移占有的物权以动产为标的物。
此外,权利物权以权利为标的物,如权利质权与权利抵押权。权利物权多为担保物权,为价值权,不表现为物之实体,而着眼于变价金额优先受偿,所以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皆可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
单分出权利物权是否真的有必要呢,其实,也可以通过解释把这些权利物权都解释进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范畴之内吧。
3,根据物权发生原因的不同,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意定物权,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凡由当事人依法律行为而设定的物权都属于意定物权,例如居住权。
法定物权,指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由法律规定其发生的物权,例如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
区分意义:二者的成立要件和所适用的法律不同。
意定物权中,物权是否发生关键取决于当事人所实施之法律行为的效力,另须考虑将登记或交付作为特别生效要件;法定物权中,物权是否发生不涉及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而取决于法律规定的各项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充分。
4,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分为独立物权和非独立物权。
独立物权,可以独立存在,无须从属于其他权利,如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等(一经创设,可独立享有)。
非独立物权,不具有独立性,须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例如地役权和几种担保物权。非独立物权相对于其所依附的权利,也成为从权利,而它所依附的权利则成为主权利。
区分二者的意义主要在于认识非独立物权的特殊性。非独立物权具有从属性,其得丧变更均追随其所依附的主权利,表现为:发生上的从属性,移转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
5,根据物权之变动是否可纳入登记并通过登记公示影响变动之效力,分为登记物权和非登记物权。
登记物权,物权变动可纳入登记,例如不动产物权、特殊动产(船舶、机动车、航空器),非典型担保权(动产上设立的抵押权、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权利物权(主要表现为权利质权和可抵押的用益物权为客体的抵押权)。
非登记物权,物权变动不可纳入登记,例如普通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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