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物权通论7
前面说过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两个层次,那么现在就分别从这两个层次来更详细的分析物权的优先效力。
第一个层面,在物权相互之间存在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解决的是什么问题呢?
如果是当事人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两个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话,根据物权的排他效力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第一个物权一产生就具有排他效力,排除了第二个物权的设立。
如果两个物权虽然并存在同一物之上,但各有其支配范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发生权利的冲突,那么也不发生权利的优先性问题。
所以,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解决的是并存于一物之上且潜在的有可能会发生权利冲突的若干个物权之间的优先性问题。
总而言之,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遵循“时间在先,效力优先”的规则。这是因为物权公示的功效,预设在先的物权可以被在后的物权取得人所知晓。
物权之间优先效力有以下表现:
1,定限物权存续期间,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数个用益物权如果能够同时并存于一物之上且存在潜在冲突,原则上遵循“时间在先,效力优先”的原则。
3,数个担保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遵循“公示在先,效力优先”的原则,即,当同一担保财产上存在数个同一类型或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时,经由登记或占有等公示手段展示在外的担保物权具有优先的效力。
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时,遵循“时间在先,效力优先”的原则。
此外,“物权化”的权利与物权之间也可以适用“时间在先,效力优先”的原则。
最后,又将物权与债权进行了对比,物权有优先问题,但是债权具有平等性。原则上各债权处在平等的地位将由负担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决定向何人履行债务。
接下来是第二个层次,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由于物权与债权的客体不同,在此意义上,物权与债权之间不会产生冲突,也就没有优先问题。但是,从债权视角看,请求权实现时可能会发生占有等情形,这些在物权法上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从物权视角看,当物权人对物的支配状态出现问题时,就需要通过物权请求权回复正常状态,此时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之间就可能发生冲突,这时就需要解决优先性问题。
当物权与债权发生权利冲突时,无论成立时间之先后,原则上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可分两种情形考虑:
1,如果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之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他人物权之存在,则无论该物权取得是否先于债权的发生,该物权均具有优先于该债权的效力。具体而言,有三个表现:所有权的优先性,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2,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例如,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和别除权。
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也有例外,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虑,法律可能例外的赋予某些债权以特殊的效力,例如,让与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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