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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物权通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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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进去了物权通论的第四节,物权请求权。

这一节,分为三个部分,好像是总分结构吧,先写物权请求权的概述,然后详细阐述一些具体的内容。

在第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的概述部分,又分了四点。

第一点讲的是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首先讲了物权请求权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一个地位。

有权利,应有其救济。物权也是如此。

对物权的保护,包括公法上的保护,和私法上的保护。公法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刑法和行政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私法上的保护,既包括债法上的保护,也包括物权法自身所提供的保护手段,这就是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手段,同时也以物权为基础,不能与物权相分离而为处分,所以也可将物权请求权视为物权所产生的效力。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权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危险时,可以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各种物权所具有的共同效力,即,凡是物权,都能产生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以作为该物权最直接的保护手段。物权的这项效力来自于它的绝对权的法律属性,因此,物权可以对抗不特定当事人,可以排除来自任何人之干涉或侵害。他人的行为只要对物权构成了妨害,无论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均不得对抗物权人要求其排除妨害的请求。

第二点是物权请求权的规范模式。

关于物权请求权,有两种不同的规范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所有权请求权类推适用模式”,承认物权请求权,但是不直接规定,而是在法律中详尽地规定基于所有权的各种物权请求权,对于各种定限物权的物权请求权效力,视情形规定专门的请求权或类推适用法律关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规定。

第二种模式是,在立法上直接采取学理上的“物权请求权”概念,称为“抽象的物权请求权模式”。我国采用这个模式,在民法典中对各种物权类型统一的规定各种保护方法,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几项请求权。

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类推适用模式需要在个别判断的基础上考虑何时应将所有权请求权类推适用于具体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类型之上,法律适用方面比较复杂。而抽象规范模式虽然看起来逻辑比较严密,但是在相关规范的解释适用上可能面临更多的问题,并非所有的物权类型均具有我国法律上统一规定的物上请求权。

第三点是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法律适用。

首先讲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它是产生于物权的独立的请求权,对物权有依附作用,但是应当与物权本身相区分。物权界定和描述权利人在物上的权利,常态下物权体现为支配的自在状态,而物权请求权是支配受到他人干扰时产生的防御效力。就此点而言,物权是原权利,物权请求权是救济权,具有工具性。

本次读到: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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