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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物权通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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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之间的关系来看,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权利,但是这个请求权源于权利人享有的物权,依附于物权。虽然物权请求权是独立的,但是它也不能和物权相分离而被单独让与,而仅能与产生该请求权效力的物权一并让与。如果物权丧失了,也意味着权利人对其他人享有的物权请求权消失了。

就物权与债权这个对比来说,要区分他们的原权利和请求权。

从原权利的角度讲,物权的本体是绝对权,但是债权的本体是相对权。

但是到了请求权的层面,无论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他们都是相对权。但是两者又有一些不同,债的关系自产生之日起就针对特定义务人,债权请求权只能向这个义务人主张;但是物权的对世性和其绝对权的属性决定了物权请求权有所不同,物权请求权的目的仅在于回复物权遭受侵害或妨害之前的状态,它具有动态性,例如,在一物二让的情形中。

通常,人们认为物权和物权请求权有所不同,但是认为债权和债权请求权是等同的,但是作者提出,其实债权和债权请求权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差别。请求权仅是债权的效力之一,债权人对于债权还享有处分(免除债务、移转债务等)、保全、首领保持等效力。与物权一样,债权也是“归属于”债权人的一种财产权,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同样构成其责任财产。

目前,对于债权请求权的规范较为完备,但是对于物权请求权只有一般的最基本的规范。所以,虽然物权请求权不属于债的范畴,不能直接适用债的规范,但是考虑到物权请求权有类似债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在与物权请求权不相冲突的时候,物权请求权也会适用有关债的规范。

接下来是第四点,物权请求权的样态,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三种。

接下来是第二部分,占有回复请求权。

这一部分有四点内容。

第一点是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概念,讨论的是返还原物这一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其中指的“返还原物”,不是返还物权,而是返还占有,所以更规范的称为“占有回复请求权”,即所有权人以及有权占有标的物的定限物权人对于无权占有人请求回复物之占有的权利。

第二点是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包括主体和相对人。

首先关于请求权的主体,占有回复请求权的主体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及其他拥有占有权能的用益物权人或担保物权人。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人对其物享有占有权能。

2,在他人之物上享有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可以作为权利主体。但是地役权人能否主张该权利存疑,这里作者给出这样一种答案:很多地役权,尤其是消极地役权,不以占有为前提,所以地役权人不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在供役地被他人无权占有时,如果不影响地役权,则地役权人无须救济,如果影响到了地役权,那么可以使用排除妨害请求权进行救济,所以不必赋予地役权人回复占有请求权。

3,担保物权中,抵押权人一般没有这个请求权,但是,如果在抵押权实现阶段,应根据抵押权实现的具体情形,在必要时承认抵押权人对无权占有人享有的占有回复请求权。质权人和留置权人一般是主体。

本次读到: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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