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物权变动1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可分为转移型继受取得和创设型继受取得。
狭义的继受取得,通常指转移型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
广义的继受取得,还包括创设型继受取得,指以法律行为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等定限物权。就这一点,作者对其构成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解释,定限物权的设定,一方面,须以所有权为基础,其本身构成所有人对其所有权的处分,属于继受取得,另一方面,所有人并不因定限物权的设定而丧失其所有权,实际上,所有人只是将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暂时地让渡给定限物权人。
区分物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有以下法律意义:
1,判断物权是否发生的标准不同。
在物权的原始取得中,物权的取得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权利取得人要基于一定的事实行为。
在物权的继受取得中,除少数情形外(例如法定继承),大多基于法律行为。
所以,判断物权是否发生,在原始取得的场景下,应考虑法律直接规定的各项取得要件是否充分;在继受取得的场景下,则应当就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做判断。
2,先前权利上存在的负担是否影响后面的权利。
在原始取得中,物权取得人无须承受先前权利上存在的负担,这些负担因物权的原始取得而消灭。
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是继受而来的,而原权利人不能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所以标的物上的一切负担,仍继续存在于物上,取得人也需要承受这些负担。
接下来是这部分的第二点,物权的变更。
广义的物权的变更指物权诸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主体变更实际表现为物权的取得和丧失)
一般所谓物权变更指狭义上的物权变更,即物权的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物权的客体变更,指物权标的物在量上发生的增减,例如,添附。
物权的内容变更,指在不改变物权性质和标的物的情况下,其内容有所改变,例如,定限物权设定存续期间的调整。
接下来是第三点,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指物权与主体的分离,就物权人而言,为物权的丧失。
物权的丧失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物权的绝对丧失,指物权本身终局地归于消灭,例如:标的物灭失,担保的债权得到清偿导致其上抵押权的消失。
物权的相对丧失,仅指对特定的主体发生权利的丧失,即,物权与原权利主体分离,但是权利主体没有消灭,而是归属于其他的权利主体。物权的相对丧失,对于原权利人而言是权利的消灭,对于新权利人而言,是权利的继受取得,对于物权本身而言,是权利主体变更。
通常所说的具有独立意义的物权丧失,仅指物权的绝对丧失。
不同的物权有不同的消灭原因:
1,担保物权因其所担保的债权得到清偿而消灭。
2,居住权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3,混同。
4,抛弃。
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下后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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