夕阳西下(108)
曾卫国在楼下拿快递碰到了卫军和妻子来看母亲,他们一同上了楼。
卫民媳妇把鸽子蛋和亲手熬的鸭脚煲交给八姐,就进内室看母亲去了。
曾卫国打开装文件的标准快递信封,里面是法院的判决书。
卫民也探头过来看。
一、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是一起由自行车与自行车碰撞引发的赔偿纠纷。原告李文杰在行驶过程中,被告曾卫国骑自行车与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当时,原告李文杰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告曾卫国骑自行车与原告在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原告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脚骨折。
三、判决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和事故后果,本院酌情判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
四、赔偿项目及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的责任比例,本院判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以下项目及金额:
医疗费用:根据医院发票和诊断证明,被告的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原告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元。
营养费用:根据被告的伤情和治疗需要,本院酌情判定被告的营养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原告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1400元。
护理费用:根据被告的伤情和治疗需要,本院酌情判定被告的护理费用为人民币元。原告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7000元。
交通费用:根据被告的治疗需要和实际支出情况,本院酌情判定被告的交通费用为人民币1000元。原告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7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被告的年龄和伤情较重,本院酌情判定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原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五、诉讼费用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承担。原告应当承担70%的诉讼费用,被告承担30%的诉讼费用。
六、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卧槽!还真判啦?!”卫民惊讶道,“什么世道!”
曾卫国感觉有点无语。
八姐接过判决书瞄了一眼,“可以上述的。我女儿在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叫我女儿看看。”
“可以告他们诽谤、敲诈勒索!”卫民说,“我们单位的法律顾问我熟……”
“我看还是去见一下老头和那个老妖精吧。”曾卫国说,“我叫她撤述,如果不撤再想办法。我是一分钱都不会赔的!”
“我和你一块去。”卫民说。
“不用。又不是去打架。”曾卫国说,“你陪妈一下。我和八姐去就行。”
“好,我陪你去。”八姐说。
曾卫国去厨房拿了一把十厘米长的水果刀,那把刀非常锋利。
“你这是干什么?”八姐惊叫起来。
“吓唬吓唬那个老妖精。”曾卫国恶狠狠地说,“我不信她不怕死!”
“你可别干傻事!”卫民劝道,“不值得!”
“不要!”八姐突然跪在曾卫国前面,抱住他的两腿,“求你了!”
“本来有理,你拿刀子上门反而无理了。”卫民媳妇也出来劝道,“最多赔十万块钱,可别闹出人命来。”
“好好好……我不带。”曾卫国把刀放回去,“赔钱!门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