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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奉旨观政(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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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私自煎硝,违犯者严加治罪。其次,是严格控制硝石的流通。对于运硝磺贩卖的商人,政府都发给商引,这些商引由各省火器制造局的长官如抚、院、兵道等开具,上面写明本局所用硝磺数量,才准商販纳税贩运,其他官方文件一律不准使用。为了防止商人与倭寇沟通,还下令海禁,不许闽广等地的商船上有硝磺,查到后从重治罪。

高务实听到此处,倒是有些意外,原来海禁还跟这个有关?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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