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章 《黄芷汀条约》(3 / 3)

大明元辅 云无风 2088 字 9个月前

王国向京华集团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同时准许京华集团于暹罗王国辖区任意地点设立军械厂,此为京华集团确保暹罗平靖之所需,亦大明帝国之期许,暹罗王国及其民众不得对此设立障碍。

第十六条,为保障暹罗之安靖,暹罗王国允诺,京华集团之武装力量及其授权准许的任意武装力量,均可于暹罗王国境内随意驻扎,亦准进行操演、演习、作战等任意行动。

第十七条,为保障暹罗之安靖,暹罗王国允诺,京华集团可于暹罗王国辖区任意海洋、河道通航,并于任意海港、河港驻泊舰队。

第十条,为感谢京华集团在此次平叛战争中所立下的殊功,凡诸叛逆及任意附逆人员所被罚没的财产,均无条件赠予京华集团,由京华集团全权分配处置。

第十九条,凡涉及叛逆及附逆人员之案件,在此条约签署时仍未断案甚至仍未发现的,在发现及审判完成后,各项贼赃罚没一如上例,由京华集团全权处置。

随着“黄芷汀条约”一并签署的,还有一本长长的细则,详细规定了各条款下的双方权益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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