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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章 召对争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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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是打得头破血流、哪怕是成为仇人,都得一锅吃、一炕睡,必须包容、没有自由。

而群体中,朋友之间的关系,则是主观的、主动的、是可以选择的,和则聚、不和则分,充满了自由。

巘戅网&120in&100ing&100in&120s&戅。没有社会意识,关于人类的存在和组织形式就必然发生扭曲,这才有了法国卢梭的,这个所谓“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其实这个东西并不复杂,也算不得高端,它的本质就是个人让渡部分权力和自由给国家,换取国家对个人的保护。

这里多说一句,里的“社会”,英文是il,意思本来就是群居、人群,当年日本人自作聪明地误译为“社会”,结果遗患至今人家的本意和中国人理解的意思在本质上就有区别。

也就是说,“现代民主制度”下,政府是基于个人授权产生的,政府的“合法性”取决于个人授权,政府对个人的责任是有限的,个人关注的是,政府是否损害个人权利,而不是政府能否对自己提供充分的保护。

既然个人让渡的权力本就有限,那么政府的责任自然也是有限的。

打个比方,过去欧洲人的决斗,一定要在现场的法官、警察监督和公正之下举行,为什么?因为他们法官和警察的责任,是保障决斗的过程符合契约,而当事人的生死结果并不在其责任范围之内。

这就是基于个人契约的、有限责任的政府,即小政府。攫欝攫

但中国不同,历来中国的政府都不是基于个人契约、个人授权的,其合法性不取决于个人。从古至今,中国的政府都是基于社会要求、社会授权、由社会精英选拔组建,对社会中的每个人承担无限责任,其合法性取决于社会所有成员对其尽责结果的认定、而不是其产生的过程。

换句话说,在汉文化中,社会是个人的存在方式,那么作为社会的管理机构,朝廷也好,政府也罢,就都必须“以民为本”,对所有人的生存和发展负总责。

这就是基于社会的、无限责任的政府,即大政府。

做个对比,美国警察救人只是一种“工作服务”,这个“服务”的前提不足以让他抛弃自己的生命、健康去满足。而中国警察的首要责任是保护社会每个成员的人身安全,为此他们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去换取获救者。

所以在后世,你可能经常听见说在美国袭警有多严重,动不动就被警察拔枪毙了,但中国警察除非是在抓捕拥有危险武器的嫌疑人,否则必不可能朝普通人拔枪射击连鸣枪示警有时候都会在事后内部受罚,因为涉嫌执法过度,对人民群众造成了威胁。

这就是区别。

那么这种差异是如何形成的?高务实又为何坚持认为大明只能搞“大政府”?

当然有其原因,而且这个原因早已形成,难以更改,只能顺应。&21434&21437&32&23453&26469&23567&35828&32593&32&98&97&111&108&97&105&115&104&105&121&101&46&99&111&109&32&21434&21437

三千年前,周公姬旦撵走了神,结束了中国的宗教文化时期,但建立于宗教文化的二元权力架构并不能随之自动消失。

人,最恐惧的是不确定性,谁知道明天会怎样?下辈子会怎样?子孙会怎样?因此,文化最基本的功能就是提供确定性。巘戅宝来&97l&97&105&戅

不确定的存在并不能提供确定性,因而自身也不确定的政权或王权、皇权都无法提供确定性,只有稳定且确定的神权,才能担负起提供确定性的重任,而成为权上之权,从而与政权形成二元权力架构。

提供确定性、为政权的合法性背书、对重大事项决策,就是神权的三大职责。从而形成后台神权与前台政权的稳定配合,管理权的所有权属于神权,管理权的使用权归于政权。

这就如同诞生于宗教文化的“现代”企业制度,相当于神权的董事会拥有企业的所有权,相当于政权的公司拥有使用权,各得其所、分工合作。

当周王朝抛弃了神,那么有困难就只能找社会,当然应该由社会提供确定性。但问题是,社会是个抽象概念,谁代表社会?

周公想到一个天才的主意,即用明确的社会“制度”来保障确定性,这个制度就是礼乐制度,我们的汉文化也因此被称为礼乐文化。

在后世的中国,礼乐文化的内容虽早已湮没于历史,但其思想一直主导着中国和中国人的发展。

用今天的话说,“礼乐”就是宪法。

谁说中国古代没有宪政思想?礼乐制度就是中国最早的宪政制度。

“礼”就是一套成文的制度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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