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签约
才的话有些过分了,特别是他现在代表的是福隆,却反过来帮陈启明说话,这很容易让老板不爽。
当然,这并不代表葛福宏不想让陈启明找律师,要坑他。
这仅仅是一种态度,一种站在公司这边的态度。
陈启明没想那么多,点了点头,随后又跟葛福宏聊了一下合同的一些细节,比如如果自己的人气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更改分成,还有自己的歌曲版权自己拥有优先回购等等问题。
当然,还有年限,福隆最开始的合同上是七年,经过他一番洽谈,改成了五年。
谈完后,陈启明跟俩人说了一声后,到楼下的律师事务所找了一个律师上来。
双方把新版合同的细节谈好以后打印了出来,一式三份,陈启明签上自己的名字,福隆这边则盖上公章。
如此一来,陈启明便正式成为了福隆的艺人了。
签完字后,葛福宏让陈启明先回家准备两天,两天后来公司,公司会着手为他准备发行唱片。
当然,陈启明的那首《不潮不用花钱》被选中了,公司会以这首歌为主打,为他制作专辑。
同时,按葛福宏的说法,这次为他制作唱片的公司会是自家旗下的唱片公司。
如此一来,就代表陈启明可以共有这首歌的版权。
同时,他还获得了两万块的歌曲创作费。
这个价不是太高,但也比一般新人高。
在这一点上,福隆对自己人还是不错的。
PS:台币兑换港币兑换人民币比例为:4.5:1.3:1。
以后的兑换比例就按照这个,这个比例应该比较接近当时的兑换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