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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物权的客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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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是个懒人,第一章里面末尾还写了自己读书读到哪里了,第二章就忘了写了。

警醒警醒,这章开始不能忘了。

现在开始,我们就要进入应该正式的内容了。

开始物权法的主体内容部分了。

这是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物。

这一章分为两节。

第一节是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这一节又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里讲,物权,原则上须以有体的不动产或动产为其权利客体。当然,这只是原则上,肯定是有例外的,例外就是权利,权利是一种无体物,但是物权也可以以某种无体物的权利作为它的客体,但是此种类型必须有法律的规定,例如:权利质权。

第一部分里还提到的有物权客体特定原则,这原则也就是它的字面意思了,作者的解释也是这样的,简称,没解释,照抄模仿,循环定义。不过在后面,作者也是努力地在将这个不太清楚的概念清楚地讲给我们听就是了。这里的物,必须是一个经济上功能上完整的一个物,不能是坏的,也不能是一个物上面的一个成分,此外,物权以独立的一物为客体,如果有10个一模一样的a物品,那么就意味着有10个所有权,而非因为10个物品一样就说是一个所有权。

这里的物的定义也和物权设立的目的原则有关系,这是为了明确物的范围,明确物权的范围,这样才能够定分止争,也有利于交易确定性。

以上说的是一般的情形,在这部分的结尾作者还补充了几点。第一点是关于不动产的物权客体问题,这里只是提出来这个问题;第二点是有关国家的物权,物权一般来说规范的是私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国家时,有的东西是国家的,所有权在国家,这些东西专属于国家,这时就和交易好像没什么关系,这时需要单独讨论;第三是关于可多零散东西一起的权利物权问题,这种物权下怎么确定它的物,虽然这东西可多,但是还是得稍微明确下范围。

第二部分看起来挺短,讲的是物的概念。这里提出的物的概念是指,除了人的身体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这就结束了。

感觉,应该把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内容结合起来,才是物的全部完整的一个概念。

物权下的物指的是,除了人的身体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经济上功能上完整的物。这个物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有体物中又有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无体物指的是权利。一个物上面只能有一个物权,一个物权只能落在一个独立的物上。

接下来是第三部分,讲的是物的法律特征。共有四点,应该是有四个法律特征,分别为:有体性、可支配性、可利用性,和伦理考量。第四点有点冒昧啊,不知道什么意思。

本次读到: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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