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物权的客体物2
我们接住上文谈物的法律特征。
物的第一个法律特征是有体性。感觉,这就有点自相矛盾吧,明明在之前的内容中谈到,说什么物权的客体“物”指的是有体物和一些权利,虽然这些权利可能是一些例外的情形,可是,毕竟它们是有的,而且它们属于无体物的范畴,但是这里只说物的法律特征是有体性,这不就是完全忽略了这部分无体的权利吗?
那么,就这些有体物来说吧。作者讨论了他这样认为的原因,更详细的阐述了一个有体物的概念,然后谈了一下法律现状。
首先是原因,他认为,第一,首先是为了区分物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例如,债权,所以特意的区分了有体和无体;第二,是因为,物权体系的核心是所有权,而占有是所有权的基础和起源。他提到,“我们有理由相信,人类社会的所有权观念产生自占有”,什么叫我们有理由相信呢,没有依据,主观臆断,学术论作最主要的是依据、逻辑,还有理由什么的这些吧,直接我们相信就得出结论,会不会太草率了。接着他说,如果说观念性的权利有更多的客体可能的话,作为管领事实的占有则只能在有体物上发生。所有权一旦因占有的原因发生在有体物上,围绕所有权构建的其他物权自然也主要以有体物为其客体。
第二部分是对有体物更详细的阐述:有体物,是指占据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质实体,具有经济价值,可被人力所支配。必须是占据一定空间吗,那么虚拟财产或数据是否属于物权中的“物”呢。
这些数据和虚拟财产怎么说呢,为了简短先都归成数据吧。
他这里说物必须是占据一定空间,日常生活中,这些桌椅板凳肯定是占据了一定的空间的,我们一般提到的有体物都是固体,除了固体,还有气体,液体,空气,水等,这些物体,作者在书里讨论了,在被人类可掌控时,它就属于物。此外,还有一些自然力,这些也是没有体的,作者也说,具有经济价值,可以被人力支配时,就是了,感觉这个有体性的法律特征就不是必须的了,实在是存在相当一部分的内容是无体的。既然这些光能、热能、电能这些自然力可以是,那么数据呢,数据以二进制的形式存储和传播,这些数字,它们是无体的吗,怎么说呢,我这里只是个人感觉哦,我认为,这些数据的存在本身就依附于机器设备,如果机器设备全部都损坏了,那么这些数据也就不存在了。所以,数据也并非是完全无体的吧。如果说,当数据也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为人力支配时,怎么就不可以成为物权中的“物”呢,我认为是可以的。
物权的第二个特征是可支配性。这个特性在前面就提到了,物必须是可被人力所支配的,所以,反过来,也就是可支配性了。总感觉,有些循环定义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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