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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物权的客体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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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入第二节 物的构成和分类。

这一节一共有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物的成分。

如果一个物质地单纯,浑然一体,那么就没有必要讨论它本身和它的成分的意义,可是如果一个物是由原先独立的数物相互结合而成,结合后仍然可以清晰地识别出物的构成部分,那么针对这些物,就有了讨论物权与物和物的成分的必要。

物的成分,是指物的构成部分。根据物与其构成成分之间的关系,可将物的成分区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

判断物的成分的标准不在于该成分在这个物中能够发挥多大的价值,而在于其与该物的不可分离性。

物的重要成分,是指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将耗费过高成本的构成成分。它的特殊性就在于物的不可分离性,不可以单独作为物权的客体。确立这一规则是为了维护物的经济价值,避免因强行对物加以分割而带来的损害。

是否构成物的重要成分,是识别所有权因附合而取得之问题的基础:只有在分属于不同人的两个以上的物相互结合而不能分离时,才需要将合成物识别为一个新物,并由法律通过添附规则确定这个新物的所有权归属。

这一概念对于界定“不动产”也具有重要价值。固定的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等,与土地不可分离,所以应当视为土地的重要成分。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有法律专门作出规定,将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土地进行区分,使得“不动产”可以表现为“土地”与“建筑物”两种形态,从而容许所有权等物权可以在建筑物上独立发生。

物的非重要成分,是指可由物中分离出来而独立存在的部分。与重要成分一样,非重要成分也是物的构成部分,物权以整个物作为客体,而非以其成分为客体。但是,与中药成分不同的是,物的非重要成分可以单独地成为物权的客体。

第二部分是主物与从物。

作者没有讲主物的识别,只是讲了从物的识别。

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它们都是物的一个成分,不是独立的物。

但是物的主物和从物,它们各自都是一个独立的物,但是在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依存关系。

主物,指的是起主导地位并可独立发挥功能的物。从物,不构成主物的成分,但经常性的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从物的识别,应该具备以下三点特征:1,重复上文,不是主物成分,而是独立一物,有独立的所有权。即便在辅助主物的状态下,从物所有人也可以单独对从物实施处分行为。而至于物的成分与辅助从物的区分,需要考虑物的利用状态和一般交易观念;2,从物对主物起着辅助作用,使其更为便利,这种辅助作用应当是经常性的、稳定的;3,从物与主物之间存在一定的空间关系,至少在空间上比较接近主物。

在前述基础之上,主物与从物的判断,还需要考虑交易立场,以更好的发挥物的效用为目的。

主物和从物是否需要同时属于一个人?我国采用的是主物和从物必须属于同一个人的立场。

关于不动产能否成为从物这一问题上,答案是肯定的。原则上,从物以动产为限,但是,由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可能事无巨细,而且我国实行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归属相分离的制度,所以,这是可能存在的。

此处读到: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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