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物权的客体物5
目前仍然是主物和从物部分,现在讲的是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法律意义。
此处探讨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法律意义,主要是针对民法典第320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法律条文而展开讨论。
此书对这一条文做出了以下几点解读:
1,由但书而言,该条属于任意性规范,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主物转让的效力及于从物,该规则应主要限定在债权效力上,即负担主物之给付义务者,也负有从物之给付义务,如此,法律无须要求从物必须与主物同属一人;
3,就狭义“处分”意义上的“转让”而言,应限缩直接引起从物所有权移转效力的适用。只交付主物,从物也随之转让,尽管从物还没有交给受让人,这种情况限制在动产构成不动产的从物的情况。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也适用。
第三部分是孳息。
孳息,是指由物所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或通常的使用方法而产生的收获物、出产物。产生天然孳息的物,称为“原物”。产自原物的天然孳息,必须从原物中分离出来后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从土地中开采出来的矿石不属于土地的孳息,这是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对于天然孳息的归属,有以下几个规则:
1,原则上归原物所有权人。
2,在原物上设立用益物权的,由用益物权人收取,取得孳息所有权。我国法上的用益物权仅在不动产上发生,而且仅有农业用途的土地和海域能够产生天然孳息,所以这里的用益物权主要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海域使用权。
3,天然孳息产生后,仍适用归属于原物所有权人的一般规则,由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但担保物权人有权收取并占有,并将孳息加入到担保财产中一并供担保使用。担保物权人在收取孳息后均需适用充抵的规则,充抵的顺序是:收取的费用,债权之利息,原债权。
4,租赁期间,租赁物产生天然孳息的,须依租赁合同的类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孳息的归属,有疑义时,承租人取得孳息。
5,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之后,归受让人所有。该规则适用于动产买卖的一般情形、不动产买卖标的物已交付但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情形。后两种情况下,尽管买受人还不是所有权人,但也已经有权取代出卖人收取孳息。
6,比较法上,常见承认善意占有人孳息收取权。我国仅规定,无权占有人均须向所有权人返还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一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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