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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物权的客体物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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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紧接上文,谈动产和不动产区分的意义:

1,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构成了物权法立法体系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等用益物权均以不动产为客体;担保物权中的质权和留置权均不得以不动产为其客体。

2,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公式方法不同。

3,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不同。登记是一种确定物权归属的公式手段,对于不动产,公示还是一种生效要件,而对于动产来讲,公示是一种对抗要件。

与其说是区分的意义,还不说是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接下来我们进入该节的第六部分,作为物的金钱。

前面的几个部分都是在讲,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能对物进行怎么的划分,介绍了许多不同的“物”,这里似乎没讲怎么划分,pia的一下把钱摆出来了。

怎么说呢,看完这部分之后心情有点复杂。我不是很喜欢这些研究民法的人,总感觉他们每天都在鸡蛋里挑石头,斤斤计较。

这部分的内容也是,他探讨的是金钱能否做为物权中的物。

他这里死扣住之前提到的物权的客体的“有体性”和“物权客体特定”这两个特点来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他讲了纸币和存款的区别。

纸币在我们手里,我们拥有对纸币的所有权。这个所有权又是怎么样的呢,是这样的,根据物权客体特定,我们拥有几张钱,拥有几个钢镚,我们就有几个所有权。

但是,如果这些钱存进银行里去了,我们就不再拥有对这些钱的所有权了,这些钱就是银行的了,银行拥有对这些钱的所有权。我们和银行之间变成了一个债的关系。

如果我们不是简单的把钱存进银行,而是把钱放进了银行提供的加密保险箱,那么,就不是债的关系了,就变成了保管的关系,此时,我们仍然拥有对钱的所有权。

以上的这种情形,银行取得金钱的所有权,这是依当事人的一撕发生的继受取得。

除了继受取得,还有一种是依添附规则等发生的原始取得。

这里谈到的一种原始取得的方式是什么呢,是这样的。

一旦甲拿到了乙的钱,即使双方缺乏转让现金所有权的合意,只要甲把这笔钱混入自己的现金资产,就会导致难以辨认哪些钱是甲的,哪些是乙的。根据物权客体特定的原则,我对这个物享有所有权,那么我只能对这个物享有所有权,不能是其他物,长得一样也不可以,价值相同也不可以。所以在这里,假如甲把乙的一张1块钱的纸币扔进了自己的一万张一块钱的纸币堆里,然后充分混合,乙不知道这里的哪张一块钱是自己的了,但是他又不能直接拿走甲的一张一块钱,因为他对甲的一块钱没有所有权。

这个时候,就构成添附中的混同,认定甲取得了全部金钱的所有权,但是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则,甲需要承担对乙返还一块钱的债务。

然后甲再还给乙一块钱,从他的一块钱的堆里随便拿一张。

不知道吧,一个行为在民法里恨不得被一帧一帧的摘出来分析,这么有耐心的人我建议让他们去做动画。

虽然我知道这对于学术理论的研究有意义,但是我还是忍不住感叹,至于这么斤斤计较吗。

本次读到: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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