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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物权通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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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间限制为标准,将物权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指有存续期间限制的物权,如居住权,担保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无期限物权,指存续期间无限制,能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地役权在理论上可有期限,也可无期限,取决于地役合同的约定。地役权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但是由于存在自动续期、继续承包的问题,所以它的期限也有可能是两种情况。

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区分的意义:判定该物权是否有效,对于有法定期限限制的物权,当事人将其设置为无期限物权或者超过法定最长存续期间的,关于期限的约定不生效力,应通过对于当事人意思的解释及登记情形等,做不发生物权设立效果或设立法定最长存续期限物权的判定;对于无期限物权,当事人不得附加期限。

7,根据物权是否由民法典规定,可将其区分为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民法上的物权,指由《民法典》所确立的物权类型,如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让人对标的物的权利,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保理合同中保理人对于受让之应收账款的权利等。

特别法上的物权,指《民法典》以外的法律所确立的物权类型,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船舶抵押权和优先权,航空器抵押权和优先权。

区分意义:强调《民法典》外仍存在物权类型的事实,另一方面,当一般法与特别法规定不同时,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

8,区分本权和占有。虽然占有不是一种物权,但是占有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对占有进行特别规范的目的是,赋予对标的物管领的法律事实一定法律上后果,尤其赋予占有人维护占有的救济手段。

占有若依托一定的权利而为有权占有,则此权利即构成占有的本权,占有的本权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

区分占有和本权的意义在于,识别占有是否有本权的存在,由此确定保护方法。欠缺本权的占有人,可主张占有保护手段,但不能依权利寻求保护,且不得对抗物权人的占有回复请求权;占有人享有本权的,既可以依占有寻求保护,也可主张权利之保护。

接下来进入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此处所讲的物权的效力,是指所有的物权都大概具有的一些共同的效力,此处将介绍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作者说这部分不讲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姜在下一节专门讨论,但是它也是物权效力的一种。

本次读到: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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