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物权通论6
物权的第一个效力是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该效力是由物权所具有的对物的直接支配性所决定的。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那么在权利人之间就会发生不可调和的权利冲突。如果物上的多个支配性权利相互之间不冲突,或者其潜在的冲突可通过优先效力加以解决,则多个物权可同时并存于一物之上。
具体拆分物权的排他效力,有以下几点:
1,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即只能是“一物一权”。
2,就定限物权而言,只要定限物权之间相容,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相同的定限物权;定限物权之间不互斥,一物之上也可以存在数个相同的定限物权。
反面解释,物权的排他效力,不意味着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物权,以下情形都不违反物权的排他效力:
1,所有权与任何定限物权并存。定限物权是对他人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发生定限物权时,自动产生限制,二者不发生冲突。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并存,因为二者分别指向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3,数个用益物权,内容不同或内容相同但互不排斥,可以并存。
4,数个担保物权可以共存。因为担保物权指向的是物的交换价值,而非对物的现实占有、支配。只需要建立起效力的优先规则就好了(例如,设立在先,效力在先的选择)。
就抵押权来说,还有另一个问题,那就是,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能不能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对于这个问题,在以前的担保法中,是不允许的,但是之后的物权法,还有现在的民法典都认为,这是可以的。
作者给出以下理由:
1,抵押权并非都需要实现,在先设立的抵押权可能因债务人清偿等原因而消灭,从而使在后设立的抵押权获得充分保障(我国的顺位升进主义)。
2,抵押物的价值本来就是一种未必精确的评估,且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3,抵押权是意定物权,如果债权人愿意接受一个价值低于其债权额的抵押物,法律没有必要对这种私人自治干预。有些时候这也是一个商业判断的问题,法律不应介入。
4,如果抵押权在设立之时就需要确保抵押物的价值大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总额,那么确定抵押权之间的优先顺序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抵押权的法律性质决定一物之上可以设立多个抵押权。在抵押权的问题中,关键在于确立抵押权之间的优先顺序。
物权的第二个效力是优先效力。
其实排他效力中就存在优先效力的问题。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个层面:
1,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规则。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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