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物权通论12
现在讲第二点,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请求权人是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定限物权的人。只要构成对物权的妨害,即使不占有标的物的抵押权人、地役权如等也可行使此项请求权。
2,物权受到妨害且妨害状态持续存在。
3,妨害须由相对人的行为引发或者妨害状态可归因于相对人。在妨害因人的行为引发时,引发对他人物权妨害之人就有义务排除此妨害。对于自然力引起的妨害,如果某人对于避免妨害的发生具有法律上或交易惯例上的职责,那么也应负排除妨害的责任。
4,妨害须具有客观上的不法性。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成立,无须妨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妨害仍须具有不法性。对他人物权造成妨害,由于不具有不法性从而无须负相关责任的情形,主要指物权人依法有容忍的义务。对于公法施加的义务,不得要求“排除妨害”;对于私法,主要是在不动产相邻关系。
此外,排除妨害请求权,无论是针对动产还是不动产,均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接下来是第四部分,消除危险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指物权人在其物权面临被妨害或侵害之现实危险时,得请求危险状态的消除。
消除危险请求权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请求权人是物权人。
2,有使物权受到妨害或损害的现实危险。
3,相对人是对可能发生的妨害或损害具有管控力的人。
4,危险状态可能引发的损害或妨害具有不法性。
消除危险请求权既可以表现为要求相对人做一定积极行为,也可以表现为要求相对人未来不得实施将给请求权人带来妨害或损害的行为。
接下来我们进入第四章 物权变动,这一章共有五节内容。
现在我们来看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这一节有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物权变动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现在我们先来看第一部分,物权变动的意义。
这一部分又分为三点,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变更、物权的消灭。
首先是物权的发生。
物权的发生,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的结合。
这又分了两种情况,物权的设立,通常指在他人之物上设立定限物权;还有物权的发生,自特定的物权人方面观察,是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又称固有取得,指不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包括两种情形:
1,物上先前不存在任何物权,因此物权的取得当然不受制于任何既存的权利,例如:无主物、天然孳息的取得。
2,物上本存在他人的物权,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追求交易安全或维持交易秩序等目标,法律直接规定某些法定的物权取得方式,从而使物权的取得不受既存物权的影响,例如:取得时效、添附、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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